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318號
CTDM,110,簡,318,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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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怡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00
、1096、3282、4718、7781、12376 、12729 、12842 號),因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 年度審
易字第71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怡靜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前往執行檢察官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心理諮商機構完成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之處遇措施。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怡靜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如 附表一「行竊之時間、地點及過程」欄所示之行為。嗣因寶 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左營華夏分公司、尤 筱玫、張庭語、寶雅公司新田分公司黃慧敏等人發覺自己 財物遭竊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後,始循 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怡靜坦承不諱,並各有附表一「證 據」欄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共14罪; 其所犯之上開1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㈡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 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查被告 在附表一編號1 之竊盜犯行遭警方發覺前,即主動坦承犯罪 ,並願接受裁判,此見被告該次之警詢筆錄即明(警一卷第 2 頁),符合自首要件,故附表一編號1 部分爰依刑法第62 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屢屢竊取他人物品,對他人財產權造成危害,所 為誠有可議,復考量其罹患憂鬱症、焦慮症等精神疾病,致 其有偷竊之衝動(審易卷第57-61 頁之診斷證明書參照),



再斟酌被告已分別與附表一編號1-3 、9 、14之被害人達成 和解,並賠償該等被害人之損失(警一卷第17頁、偵三卷第 35頁、警三卷第48-49 頁、偵七卷第23頁、警七卷第24頁參 照),其餘附表一編號4-8 、10-13 (即在家樂福超市崇德 店行竊)部分,亦已全數原價買回所竊之商品(審易卷第55 頁參照),應有所悔悟,兼衡其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審易卷第55頁參照),分別量處如附表 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 衡量被告所犯各罪時間相近,所竊財物價值皆非鉅,且犯罪 手法單純平和,未使用強暴手段等節,合併定應執行刑及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已盡力填補附表一所示 各被害人之損失,業詳述如前;復參以被告歷次所提出之診 斷證明書(偵二卷第7 、33、39頁、審易卷第57-61 頁), 及卷附之高雄榮民總醫院、大和診所函文、臺灣橋頭地方檢 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偵二卷第5 、21、19頁),被告受精神 疾病所苦,而難以控制自己竊盜之衝動,然在檢察官之勸說 下,目前穩定接受治療中,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 惕。被告並非真正惡性重大之人,如強以拘束自由或剝奪財 產之方式予以處罰,未必能達成刑罰所預期之矯治教化效果 ,反宜藉本案之機,督促被告進行完整之心理診療,期被告 日後能再次回歸正常之社會生活,因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 6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 年,命被告應依執行檢察官之指示 ,於緩刑期間內前往醫療機構或心理諮商機構,完成精神治 療或心理輔導之處遇措施,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 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㈤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如附表二 所示之物,有部分已返還各該被害人(詳見附表二「備註」 欄),其餘均已原價買回或賠償,業如前述,依上開法律規 定,本院自無必要再就被告各次竊盜犯罪之所得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秉志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行竊之時間、地點及過程 │證據 │主文 │
├──┼────┼──────────────┼──────────┼───────────┤
│1 │寶雅公司│吳怡靜於108 年10月28日10時54│證人陳耀東之證詞,及│吳怡靜犯竊盜罪,處拘役│
│ │左營華夏│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華夏路6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分公司 │6 號之「寶雅公司左營華夏分公│分局(下稱左營分局)│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司」,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附表│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
│ │ │二編號1 至11物品(價值共計新│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臺幣【下同】10,551元),得手│、價目表、監視器錄影│ │
│ │ │後藏置於購物袋內旋即離開現場│畫面翻拍照片、扣案物│ │
│ │ │。嗣於同年11月7 日,吳怡靜在│照片(警一卷第6-11、│ │
│ │ │警方發覺其上開竊盜行為前,主│13-14 、21-23 頁) │ │
│ │ │動向警方坦承犯罪,並願接受裁│ │ │
│ │ │判。 │ │ │
├──┼────┼──────────────┼──────────┼───────────┤
│2 │尤筱玫吳怡靜於108 年10月28日8 時22│證人尤筱玫之證詞,及│吳怡靜犯竊盜罪,處拘役│
│ │(有告訴│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曾子路1 │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號之「統一超商」,徒手竊取商│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品架上之附表二編號12至21物品│領保管單、扣案物照片│ │
│ │ │(價值共計1,514 元),得手後│、遭竊商品明細、監視│ │
│ │ │藏置於側背包內旋即離開現場。│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 │
│ │ │ │二卷第7-14、16-20 、│ │
│ │ │ │23-26 、28頁) │ │
├──┼────┼──────────────┼──────────┼───────────┤
│3 │寶雅公司│吳怡靜於109 年2 月4 日13時25│證人陳耀東之證詞,及│吳怡靜犯竊盜罪,處拘役│
│ │左營華夏│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華夏路63│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公司(│6 號之「寶雅公司左營華夏分公│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有告訴)│司」,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附表│領保管單、商品盤差報│ │




│ │ │二編號22至24物品(價值共計2,│表、商品明細、扣案物│ │
│ │ │578 元),得手後藏置於購物袋│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 │
│ │ │內旋即離開現場。 │翻拍照片(警三卷第5-│ │
│ │ │ │11 、13、15、22-26頁│ │
│ │ │ │) │ │
├──┼────┼──────────────┼──────────┼───────────┤
│4 │張庭語吳怡靜於109 年4 月16日16時許│證人張庭語之證詞,及│吳怡靜犯竊盜罪,處拘役│
│ │(有告訴│,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之「家樂福超市崇德店」,徒手│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竊取商品架上之附表二編號25至│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 │
│ │ │42物品(價值共計1,979 元),│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價│ │
│ │ │得手後藏置於購物袋內,欲離開│目表、扣案物照片(警│ │
│ │ │現場時遭店內員工發現,將其攔│四卷第19-21 、25-29 │ │
│ │ │下而報警處理。 │、33、37-43 頁) │ │
├──┼────┼──────────────┼──────────┼───────────┤
│5 │張庭語吳怡靜於109 年3 月17日12時19│證人張庭語之證詞,及│吳怡靜犯竊盜罪,處拘役│
│ │(有告訴│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36│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0 號之「家樂福超市崇德店」,│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附表二編號│領保管單、價目表、商│ │
│ │ │43至47物品(價值共計1,951 元│品明細、扣案物照片、│ │
│ │ │),得手後藏置於購物袋內旋即│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
│ │ │離開現場。 │片(警五卷第10-18、 │ │
│ │ │ │20、23、35-39 頁) │ │
├──┼────┼──────────────┼──────────┼───────────┤
│6 │張庭語吳怡靜於109年3月17日20時許,│證人張庭語之證詞,及│吳怡靜犯竊盜罪,處拘役│
│ │(有告訴│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 │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家樂福超市崇德店」,徒手竊│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取商品架上之附表二編號48至54│領保管單、價目表、商│ │
│ │ │物品(價值共計1,113 元),得│品明細、扣案物照片、│ │
│ │ │手後藏置於購物袋內旋即離開現│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
│ │ │場。 │片(警五卷第10-18 、│ │
│ │ │ │20、22、35-36、40-44│ │
│ │ │ │頁) │ │
├──┼────┼──────────────┼──────────┼───────────┤
│7 │張庭語吳怡靜於109 年3 月31日7 時54│證人張庭語之證詞,及│吳怡靜犯竊盜罪,處拘役│
│ │(有告訴│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36│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0 號之「家樂福超市崇德店」,│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附表二編號│領保管單、價目表、商│ │
│ │ │55至59物品(價值共計25829 元│品明細、扣案物照片、│ │
│ │ │),得手後藏置於購物袋內旋即│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




│ │ │離開現場。 │片(警五卷第10-18、2│ │
│ │ │ │0-21、35-36 、45-47 │ │
│ │ │ │頁) │ │
├──┼────┼──────────────┼──────────┼───────────┤
│8 │張庭語吳怡靜於109 年4 月2 日17時21│證人張庭語之證詞,及│吳怡靜犯竊盜罪,處拘役│
│ │(有告訴│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36│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0 號之「家樂福超市崇德店」,│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附表二編號│領保管單、價目表、商│ │
│ │ │60至70物品(價值共計1,689 元│品明細、扣案物照片、│ │
│ │ │),得手後藏置於購物袋內旋即│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
│ │ │離開現場。 │片(警五卷第10-18、2│ │
│ │ │ │0 、24-25 、35-36 、│ │
│ │ │ │48 -52頁) │ │
├──┼────┼──────────────┼──────────┼───────────┤
│9 │寶雅公司│吳怡靜於109年6月9日15時15分 │證人雷中興之證詞,及│吳怡靜犯竊盜罪,處拘役│
│ │新田分公│許,在高雄市新興區新田路168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司(有告│號之「寶雅公司新田分公司」,│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訴)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附表二編號│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 │
│ │ │71至73物品(價值共計3,375 元│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 │
│ │ │),得手後藏置於購物袋內旋即│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
│ │ │離開現場。 │拍照片、扣案物照片、│ │
│ │ │ │價目表、警員職務報告│ │
│ │ │ │書(警六卷第7-14、16│ │
│ │ │ │-25 頁、偵七卷第31頁│ │
│ │ │ │) │ │
├──┼────┼──────────────┼──────────┼───────────┤
│10 │張庭語吳怡靜於109 年3 月19日16時4 │證人張庭語之證詞,及│吳怡靜犯竊盜罪,處拘役│
│ │(有告訴│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36│價目表、庫存調整單、│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0 號之「家樂福超市崇德店」,│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附表二編號│片、商品明細、失竊物│ │
│ │ │74至82物品(價值共計1,172 元│品照片(警八卷第11-1│ │
│ │ │),得手後藏置於購物袋內旋即│5、18、25-30、45-52 │ │
│ │ │離開現場。 │頁) │ │
├──┼────┼──────────────┼──────────┼───────────┤
│11 │張庭語吳怡靜於109 年3 月24日8 時20│證人張庭語之證詞,及│吳怡靜犯竊盜罪,處拘役│
│ │(有告訴│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36│價目表、庫存調整單、│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0 號之「家樂福超市崇德店」,│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附表二編號│片、商品明細、失竊物│ │
│ │ │83至85物品(價值共計1,405 元│品照片(警八卷第11-1│ │
│ │ │),得手後藏置於購物袋內旋即│4、16、18、31-35、45│ │




│ │ │離開現場。 │-52頁) │ │
├──┼────┼──────────────┼──────────┼───────────┤
│12 │張庭語吳怡靜於109 年3 月24日17時26│證人張庭語之證詞,及│吳怡靜犯竊盜罪,處拘役│
│ │(有告訴│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36│價目表、庫存調整單、│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0 號之「家樂福超市崇德店」,│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附表二編號│片、商品明細、失竊物│ │
│ │ │86至93物品(價值共計890 元)│品照片(警八卷第11-1│ │
│ │ │,得手後藏置於購物袋內旋即離│4、16、18、35-39、45│ │
│ │ │開現場。 │-52頁) │ │
├──┼────┼──────────────┼──────────┼───────────┤
│13 │張庭語吳怡靜於109 年4 月9 日11時2 │證人張庭語之證詞,及│吳怡靜犯竊盜罪,處拘役│
│ │(有告訴│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36│價目表、庫存調整單、│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0 號之「家樂福超市崇德店」,│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附表二編號│片、商品明細、失竊物│ │
│ │ │94至101 物品(價值共計1,416 │品照片(警八卷第11-1│ │
│ │ │元),得手後藏置於購物袋內旋│4 、17-18 、40-52 頁│ │
│ │ │即離開現場。 │) │ │
├──┼────┼──────────────┼──────────┼───────────┤
│14 │黃慧敏吳怡靜於109 年9 月15日10時26│證人黃慧敏之證詞,及│吳怡靜犯竊盜罪,處拘役│
│ │ │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熱河二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17之「統一超商博河門市」,徒│第一分局哈爾濱派出所│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手竊取商品架上之附表二編號10│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
│ │ │2 至105 物品(價值共計1,151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元),得手後藏置於購物袋內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
│ │ │即離開現場。 │照片、扣押物照片(警│ │
│ │ │ │七卷第7-11、13-17、1│ │
│ │ │ │9-23頁) │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及數量 │價值 │備註 │
├──┼────────────────┼─────┼─────────┤
│1 │MKUP賴床美白素顏霜30ml 6盒 │680元 │已返還被害人寶雅公│
│ │ │ │司左營華夏分公司
├──┼────────────────┼─────┼─────────┤
│2 │MKUP賴床美白素顏霜50ml 2盒 │1055元 │已返還被害人寶雅公│
│ │ │ │司左營華夏分公司
├──┼────────────────┼─────┼─────────┤
│3 │LOCKLOCK保溫瓶1個 │799元 │已返還被害人寶雅公│




│ │ │ │司左營華夏分公司
├──┼────────────────┼─────┼─────────┤
│4 │LOCKLOCK保溫瓶1個 │890元 │已返還被害人寶雅公│
│ │ │ │司左營華夏分公司
├──┼────────────────┼─────┼─────────┤
│5 │LOCKLOCK保溫瓶1個 │449元 │已返還被害人寶雅公│
│ │ │ │司左營華夏分公司
├──┼────────────────┼─────┼─────────┤
│6 │LOCKLOCK保溫瓶1個 │629元 │已返還被害人寶雅公│
│ │ │ │司左營華夏分公司
├──┼────────────────┼─────┼─────────┤
│7 │THERMOS保溫瓶1個 │899元 │已返還被害人寶雅公│
│ │ │ │司左營華夏分公司
├──┼────────────────┼─────┼─────────┤
│8 │髮箍1個 │119元 │已返還被害人寶雅公│
│ │ │ │司左營華夏分公司
├──┼────────────────┼─────┼─────────┤
│9 │HELLO KITTY造型鯊魚夾1個 │179元 │已返還被害人寶雅公│
│ │ │ │司左營華夏分公司
├──┼────────────────┼─────┼─────────┤
│10 │HELLO KITTY絨毛立體蝴蝶結髮夾2個│129元 │已返還被害人寶雅公│
│ │ │ │司左營華夏分公司
├──┼────────────────┼─────┼─────────┤
│11 │迷彩飲料提袋1個 │149元 │已返還被害人寶雅公│
│ │ │ │司左營華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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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無印良品不易透雙環筆記本1本 │40元 │已返還告訴人尤筱玫
├──┼────────────────┼─────┼─────────┤
│13 │無印良品透明管自動鉛筆0.5 1支 │30元 │已返還告訴人尤筱玫
├──┼────────────────┼─────┼─────────┤
│14 │無印良品塑膠擦11個 │330元 │已返還告訴人尤筱玫
├──┼────────────────┼─────┼─────────┤
│15 │無印良品再生紙便條紙1本 │29元 │已返還告訴人尤筱玫
├──┼────────────────┼─────┼─────────┤
│16 │OPEN ABC擦擦練習本1本 │115元 │已返還告訴人尤筱玫
├──┼────────────────┼─────┼─────────┤
│17 │OPEN銀箔25K線圈筆記本2本 │300元 │已返還告訴人尤筱玫
├──┼────────────────┼─────┼─────────┤
│18 │OPEN銀箔50K線圈筆記本2本 │160元 │已返還告訴人尤筱玫
├──┼────────────────┼─────┼─────────┤




│19 │OPEN連連看擦擦看練習本1本 │115元 │已返還告訴人尤筱玫
├──┼────────────────┼─────┼─────────┤
│20 │KIRIN午後紅茶檸檬紅茶3瓶 │117元 │ │
├──┼────────────────┼─────┼─────────┤
│21 │義大利Zaina驚喜蛋巧克力3入裝2盒 │278元 │ │
├──┼────────────────┼─────┼─────────┤
│22 │膳魔師輕量真空保溫瓶400ml 1個 │799元 │已返還告訴人寶雅公│
│ │ │ │司左營華夏分公司
├──┼────────────────┼─────┼─────────┤
│23 │膳魔師不鏽鋼真空保溫瓶500ml 1個 │699元 │已返還告訴人寶雅公│
│ │ │ │司左營華夏分公司
├──┼────────────────┼─────┼─────────┤
│24 │膳魔師輕量真空保溫瓶500ml 1個 │1080元 │已返還告訴人寶雅公│
│ │ │ │司左營華夏分公司
├──┼────────────────┼─────┼─────────┤
│25 │有機黑木耳1包 │39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26 │溫室小黃瓜1盒 │45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27 │泰國蘆筍1盒 │89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28 │北海道函館直送3.7牛乳1瓶 │113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29 │即溶咖啡1罐 │235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30 │有機雪白菇1包 │29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31 │青花菜2入1盒 │65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32 │經典原味雞胸2包 │156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33 │桂冠黃金魚蛋2盒 │96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34 │洋菇1盒 │95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35 │熟鳳尾蝦仁1盒 │179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36 │鱈場蟹味棒1盒 │99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37 │玉米筍4盒 │144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38 │雞心2盒 │130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39 │煙燻雞肉1包 │78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40 │有機白精靈菇1包 │39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41 │豬小腸1盒 │50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42 │四角魚板串2包 │298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43 │古寶噴霧式乾洗手劑7瓶 │973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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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凡士林玫瑰瓶裝護唇膏3瓶 │23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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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Ora2Me淨澈氣息口香噴劑清爽薄荷3 │387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 │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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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F79元廚房用品2瓶 │15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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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誠茗冷泡茶-四季春4瓶 │19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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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古寶噴霧式乾洗手劑2瓶 │278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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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黑橋牌蒜味香腸2盒 │21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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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黑橋牌原味香腸1盒 │10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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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黑橋牌蒜味一口腸1盒 │10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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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日本盒裝家庭料理鹽1盒 │7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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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德國CH心型硬糖-梅果香草1罐 │18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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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明治巧喜糖-優格口味3盒 │14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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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優生乾洗手凝露8瓶 │712元 │已返還部分所竊之物│
│ │ │ │即7 瓶優生乾洗手凝│
│ │ │ │露予告訴人張庭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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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古寶噴霧式乾洗手劑8瓶 │1112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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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綠的乾洗手消毒潔手凝露1瓶 │79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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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一家人益生菌植萃防護洗手噴4瓶 │640元 │已返還告訴人張庭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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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KIRIN午後紅茶1瓶 │3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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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白博士抗菌濕巾5包 │42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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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DYDO日本一茶師監修日式煎茶1瓶 │4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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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新錡手黑糖麥芽餅1罐 │10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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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優群蘇打牛軋餅原味1盒 │9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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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冷藏豬五花附皮扣肉1盒 │12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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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冷藏豬五花肉條附皮1盒 │13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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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好麗友烏龜玉米脆片(麻辣味)1包 │4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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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比利時蓮花脆餅1包 │15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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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台鹽SUPER防護乾洗手4瓶 │35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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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F149元廚房用品均一價1個 │14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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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好麗友烏龜玉米脆片1包 │4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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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俏正美BB PURE B+C糖衣錠80錠2盒 │1760元 │已返還告訴人寶雅公│
│ │ │ │司新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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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渡邊EX糖衣錠2盒 │1000元 │已返還告訴人寶雅公│
│ │ │ │司新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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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造型髮夾類商品15個 │615元 │已返還部分所竊之物│
│ │ │ │即8 個造型髮夾類商│
│ │ │ │品予寶雅公司新田分│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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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紐西蘭安佳無鹽奶油1瓶 │18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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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寶宏安柏多用途發泡脂2瓶 │20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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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初鹿100純鮮乳1瓶 │9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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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立大冷藏豬月亮軟骨1盒 │1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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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立大冷藏豚肩條肉1盒 │2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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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家樂福嚴選黃瓜1盒 │3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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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有機鮮採木耳1盒 │4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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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有機轉型期胖胖菇1包 │3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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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嘗-黑師傅捲心捲酥1罐 │19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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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Dr.Rin耐熱三格玻璃保鮮盒1個 │29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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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優生柔濕巾超厚型3入1件 │14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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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一家人益生菌植萃防護洗手噴6瓶 │9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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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ITSUKI3食炒麵1包 │17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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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ITSUKI3食烏龍麵1包 │17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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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聯夏義大利麵蛤蠣海鮮1包 │6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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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Pro新英格蘭蛤蠣巧達濃湯1罐 │10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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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東洋水產大飽足餛飩醬油風味1包 │7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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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冷藏美國無骨肩小排1盒 │14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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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有機白精靈菇1袋 │3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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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大文蛤1盒 │9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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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鮮採蕃茄綜合蔬菜汁升級配方4瓶同 │198元 │ │
│ │捆組2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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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波蜜低卡果菜汁6瓶同捆組2捆 │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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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樹頂蘋果氣泡飲4罐 │7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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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聯國台南愛文芒果乾2袋 │59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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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家樂福喜馬拉雅玫瑰岩鹽1罐 │14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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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義式奶茶2瓶 │5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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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櫻花蝦1盒 │8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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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元本山付對切海苔1包 │10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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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玩具1組 │2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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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威德能量飲2盒 │468元 │已返還被害人黃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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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盛香珍果凍1包 │139元 │已返還被害人黃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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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日本軟糖6包 │294元 │已返還被害人黃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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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夏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田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