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5號
CTDM,110,單聲沒,15,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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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佳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
聲字第2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佳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0 2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及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 )200 元,分別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 ,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參諸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立法理由:「刑法分則或 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 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 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並綜核刑法第200 條、第205 條、第219 條等規定,可知所謂專科沒收之物, 應指法文明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 義務沒收者而言,準此,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商標法 第98條之規定,即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 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次按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 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 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本文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業分別規定甚明。三、經查,被告前因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 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 20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 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 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偵查暨執行卷宗無訛。而該案所



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認係仿冒商標之物品 ,亦有萬國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蝦皮拍賣網站網頁列印 資料、仿冒商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查詢結果各1 份附於警卷可稽;另上開案件偵辦過程中,尚 有扣得被告販賣仿冒品所獲價金200 元,有被告警詢筆錄、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存卷可查,是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200 元,當均得由檢察官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至聲請意旨就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部分,雖漏引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本文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惟 其聲請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前開規定相符,且於裁定之結果 並無影響,爰由本院逕予補充為當,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 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 第1 項本文、 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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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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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HELLO KITTY」防蚊貼 │2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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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