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9年度,99號
CTDM,109,簡上,99,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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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英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辯 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定 於民國110 年4 月7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 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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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