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2962號
CTDM,109,交簡,2962,202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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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字第2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杏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 日所為
109 年度交簡字第2962號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109 年度速偵字第2689號」應更正為「109 年度速偵字第2699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判決(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 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 日以109 年度交簡字第2962號判決 在案。茲發現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之「109 年 度速偵字第2689號」之記載有誤,是依上開說明,應更正為 「109 年度速偵字第2699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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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