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翔
被 告 李宗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1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108年度易字 第210號,被告李宗原業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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