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315號
CTDM,108,訴,315,20210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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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500
6號、108年度偵字第7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威達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書偉(微信之綽號為「玄田牛一」) 於民國107 年間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主持、操 縱及指揮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其負責 調度人頭帳戶並轉傳帳簿密碼給車手集團之群組、收取當日 車手領款之金錢所得之收款轉匯之工作,集團內另有成員被 告張高華(綽號「小小兵」,擔任轉傳帳簿密碼給車手集團 之群組、收取金錢之工作)及被告張有勝(負責確認張書偉 提供之提款卡是否能夠使用及帳戶有無金錢)、被告潘宏偉 (負責調度人頭帳戶、收款轉匯之工作)。被告潘宏偉再招 募被告劉昭男黃志平陳柏松黃安泰共同加入上開犯罪 組織,而被告張有勝則招募被告陳威達陳育廷(另行通緝 )加入上開犯罪組織。被告張書偉張高華與張有勝及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詐術詐騙被 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所示詐欺集團所掌控 之人頭帳戶後,再由詐欺集團指示被告張有勝,被告張有勝 再指示被告陳威達提領款項(各次領款日期、金額、地點、 行為人如附表所示)。渠等之報酬則由領款之金額中抽取5% 做為佣金後,再由被告潘宏偉或張有勝等人開車前往指定地 點交付當日領款所得金額予被告張書偉,被告張書偉再取所 得金額之1%後,再交付現金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 成員。因認被告陳威達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 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陳威達已於110年2月11日死亡,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 奇美醫院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 稽(見315訴卷三第143頁至第144頁),依照前面的說明,



就本件被告陳威達部分,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直接為不受理 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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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