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92號
TYDA,110,交,92,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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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92號
原   告 曾新翔 
被   告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 年2 月5 日
中市裁字第68-GT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而原告之住所地、 居所地、所在地及違規行為地,亦均在臺中市,依行政訴訟 法第13條第1 項及第237 條之2 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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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