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77號
TYDV,110,除,77,202103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呂玉玲(即郭廷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廷文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 ,嗣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77 號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 第277 號公示催告卷宗查閱其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函文、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股份分配同意書、繼承系 統表等件屬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 催字第277 號裁定公示催告4 個月,並於民國109 年10月20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2 月20日 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⒈│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X─三一七八─四 │ 股票 │1 │250 │ │
│ │ │ │ │ │ │ │
├─┼───────────────┼──────────────┼────┼───┼────┼───┤
│⒉│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一七八二九─0 │ 股票 │1 │27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1/1頁


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