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揚山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季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1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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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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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勝電子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崁分行│109 年7 月31日│570,000 元│○六六九一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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