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光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源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為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3 月24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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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6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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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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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鑫城營造│第一銀行│109 年9 │2,187,021 │MA3465720 │光明國際│
│ │有限公司│北桃分行│月6 日 │元 │ │企業有限│
│ │呂芳時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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