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42號
TYDV,110,除,42,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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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邱楓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3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公 示催告,並於109 年10月13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於109 年10月 13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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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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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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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一一九000─一│1 │91 │ │
│0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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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X─一二一五二三─八│1 │35 │ │
│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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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