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4號
TYDV,110,除,4,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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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呂美香 
代 理 人 呂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 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31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8 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9 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31 號卷宗、109 年 8 月28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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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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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五0一四三─五 │股票 │1 │25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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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五二五七九─三 │股票 │1 │338 │ │
│02│ │ │ │ │ │ │
├─┼───────────────┼──────────────┼────┼───┼────┼───┤
│00│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五五00五─一 │股票 │1 │681 │ │
│03│ │ │ │ │ │ │
├─┼───────────────┼──────────────┼────┼───┼────┼───┤
│00│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00五七九一七─七 │股票 │1 │112 │ │
│0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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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