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0年度,8號
TYDV,110,訴聲,8,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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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訴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呂定熹 

代 理 人 劉禹劭律師
相 對 人 張德秋 
      盧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0 年度訴字383 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國106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 明文。立法理由並指明:現行條文第5 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 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 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 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 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德秋積欠伊新臺幣(下同)495 萬 元未清償,詎將其所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 ○000 ○0 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土地,及其上同段755 建號房屋 (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設定登記8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與被告盧國平, 顯係為規避聲請人執行相對人張德秋名下財產,基於損害聲 請人債權而為,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房地於107 年12月 19日設定登記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相對人盧 國平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又為使第三人知悉 訟爭情事,以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 ,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請准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本件訴訟係基於債權之保全而為請求,其取得 、設定、喪失或變更並非依法應登記之權利,核與首揭規定 之要件不合,聲請人之聲請尚無從准許。
四、末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6 項規定,就聲請許可訴訟繫 屬事實登記之事件,法院於裁定前,係「得」使兩造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故就是否有使兩造陳述意見之必要及其方式, 法院自有裁量之權。本院斟酌聲請人既已以書狀向本院清楚



、充分陳明自己之主張,為兼顧當事人間實體利益及程序利 益之衡平,認尚無再令兩造向本院陳述意見之必要,爰依首 開規定,逕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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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