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56號
TYDV,110,訴,556,202103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   告 明燦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7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91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9,41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1/1頁


參考資料
明燦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