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被 告 簡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6 日以110 年度訴字第290 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2 月22日送達,此有送 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 前揭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 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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