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3號
TYDV,110,補,193,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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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告 李淑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潔西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43,5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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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