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張錦籐(原名:李錦籐)
代 理 人 蘇奕全律師
相 對 人 萬家灯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4
20號),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鄭仁壽律師於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上開規定並於法人之代表 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他人盜用身分證件冒名登記為相對 人之董事及股東,經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 在訴訟,現由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2420號事件審理中,然 因相對人公司登記之董事及股東僅聲請人1 人,聲請人因利 害關係無法為相對人行本件訴訟之代理權,爰聲請選任相對 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依卷附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所載,相對人股東 及董事僅有聲請人共1 人,而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確認股 東關係不存在訴訟,顯與相對人利害衝突,而無從要求聲請 人代表相對人為訴訟行為。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 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又經本院函請桃園律師 公會推薦願任特別代理人之律師名單供本院遴選,茲選任鄭 仁壽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保障相對人之權益,並 利本件於訴訟之進行。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