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朱鵬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居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請更正附表(請更正發票日,本票11紙之發票日均為
107 年10月16日,並填載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票號、
票面金額;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