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788號聲 請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震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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