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曾蘭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憶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憶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兩張本票之提示日(聲請狀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惟未載明提示日,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