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670號
TYDV,110,票,670,202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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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連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思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柏諭呂文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聲請狀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惟未表明提示日,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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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宏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