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呂財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智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呂財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為正確相對人姓名(聲請狀相對人姓名與本票發
票人不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