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林奕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沛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林奕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明確之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
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
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
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