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408號
TYDV,110,票,408,2021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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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吳星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解彥庭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 表所載發票日有誤),經本院民國110 年2 月5 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2 月24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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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