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76號
TYDV,110,消債更,76,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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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皖玲 
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股票之數額及其現有價值,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三、聲請人名下如有無機車,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又若其出廠 年月在民國106 年10月份後,並請陳報購入總價。四、請提出聲請人於107 年10月至108 年間,及109 年9 月間之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 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 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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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