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郭紹霆即郭吳傳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