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74號
TYDV,110,消債更,74,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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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紹霆即郭吳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
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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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