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26號
TYDV,110,建,26,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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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陳緒即大樺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   告 利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淵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8日 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 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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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