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41號
TYDV,110,家救,41,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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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鍾祈信 
兼法定代理 鍾莉珍 

代 理 人 林家琪律師

聲 請 人 鍾莉珍 
相 對 人 戴育平 
上列當事人間之否認推定生父案件(110 年度親字第33號),聲
請人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 。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110 年度親字第33號),聲 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 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否認推 定生父案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兆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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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