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嚴筱茜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嚴盛鐘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嚴筱茜係被繼承人嚴盛鐘(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鎮區○○路000巷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民國110年1月3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嚴盛鐘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