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795號
TYDV,110,司票,795,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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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許方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清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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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