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59號
TYDV,110,司拍,59,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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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錢宗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慈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姓名及地址。
二、提出相對人陳慈懷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謄本須有相對人身分證之記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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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