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張景榮即和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和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 年7 月27日就任為 和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 金,尚未經桃園市勞工局核准領回,致無法於清算期限內完 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9 年度司 司字第172 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 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10 年7 月27日止。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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