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37號
TYDV,110,司促,3537,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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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37號
債 權 人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債 務 人 陳妍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貳佰柒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債權人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一之
  違約金捌萬零伍佰捌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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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