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37號
債 權 人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債 務 人 陳妍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貳佰柒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債權人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一之
違約金捌萬零伍佰捌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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