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96號
TYDV,110,司促,3396,202103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96號
債 權 人 鄧彬成(原名:鄧仁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芷柔(原名:歐玉嬌)鄧仁素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息之利率
  (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