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96號債 權 人 鄧彬成(原名:鄧仁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芷柔(原名:歐玉嬌)、鄧仁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息之利率 (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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