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70號
TYDV,110,司促,3170,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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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余鈺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二
  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零零零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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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