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17號
TYDV,110,司促,3017,202103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
債 權 人 至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坤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
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至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