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48號
TYDV,110,司促,2748,2021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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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4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咊遇(原名:楊德孝)楊德忠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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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