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08號
債 權 人 大同日本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張恊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債權人相關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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