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24號
TYDV,110,司促,2624,202103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
債 權 人 廖錦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嘉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僅得請求切結同意書
  上載已到期之部分)。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