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債 權 人 廖錦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嘉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僅得請求切結同意書 上載已到期之部分)。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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