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
債 權 人 永大電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表明向債務人陳威瑀請求之依據。
四、表明請求金額內容及計算方式。
五、表明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
六、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之大章,請提出經債權
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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