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7號
債 權 人 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Tak Chun Gaming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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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佩琼(Wong Pui Keng)
非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非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債 務 人 王百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港幣壹仟貳佰捌拾萬元,及如聲請狀
附表所示之違約金及律師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