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07號
TYDV,110,司促,1507,2021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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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7號
債 權 人 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Tak Chun Gaming Pr
      omotion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王佩琼(Wong Pui Keng)

非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非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債 務 人 王百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港幣壹仟貳佰捌拾萬元,及如聲請狀
  附表所示之違約金及律師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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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