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07號
TYDV,110,司促,1507,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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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7號
債 權 人 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Tak Chun Gaming Pr
      omotion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王佩琼(Wong Pui Keng)

非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非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百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違約金及律師費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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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