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7號
債 權 人 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Tak Chun Gaming Pr
omotion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王佩琼(Wong Pui Keng)
非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非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百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違約金及律師費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