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債 權 人 陳昭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DE JUAN DE JOSE LORNA CANDOLITA (羅娜
)、SELMO JULIET MAKIDANG 、TOLIBAS JUDY ANN ALIM 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未記載已放棄失
效抗辯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