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13號
TYDV,110,司促,1213,2021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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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債 權 人 陳昭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DE JUAN DE JOSE LORNA CANDOLITA (羅娜
)、SELMO JULIET MAKIDANG 、TOLIBAS JUDY ANN ALIM 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未記載已放棄失
  效抗辯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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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