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弘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錕璋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發票
人應更正為倢辰科技有限公司邱敏宏、增列受款人弘億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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