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110年度,64號
TYDV,110,催,64,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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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弘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錕璋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發票
  人應更正為倢辰科技有限公司邱敏宏、增列受款人弘億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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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倢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