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110年度,43號
TYDV,110,催,43,202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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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 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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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催字第4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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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八│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八│109年10月8日 │148,000元 │CJ000五四七│台灣│
│1 │德分行 │德分行 │ │ │九 │電力│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大林│
│ │ │ │ │ │ │發電│
│ │ │ │ │ │ │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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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 月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 同年5 月1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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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