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110年度,41號
TYDV,110,催,41,2021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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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發票
  人應更正為易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邱靜宜、增列受款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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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