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57號
債 權 人 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中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方克聖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權人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 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未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未陳報債 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未提出有債權人台北比佛利 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趙中峯具狀蓋 章之聲請狀,經本院民國110 年2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3 月5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