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743號
債 權 人 泰銓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鍾美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源壙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台幣
1,046,367 元之文件影本(如請款單、發票或寄發存證
信函(顯示請求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影本等。),並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改以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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