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512號
聲 請 人 詹廖素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曜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
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
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
其提示日>。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
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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