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313號
債 權 人 合勤微笑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佑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凱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合勤微笑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
人林佑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